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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110-0000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1-10-27 17:45:5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投创中心 生成日期: 2021-10-27 17:45:53
来源单位: 金寨县投创中心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投资创业中心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文  号: 词:

金寨县投资创业中心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2021-10-27 17:45 来源:金寨县投创中心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我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我中心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我中心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我中心予以更正,我中心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我中心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我中心予以更正,我中心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我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我中心予以更正,我中心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我中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我中心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五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我中心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六条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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