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我单位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我单位和其他单位承办的,由县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我单位或其他部门配合。
第五条 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六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我单位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七条 我单位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我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由我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及收到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媒体和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九条 可以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我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我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我单位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金寨县投创中心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办公区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门户网站是我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意见征集库,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同步和规范应用。
第十一条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我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决策事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我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我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我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我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由我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我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我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我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我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我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投资创业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