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五)本县招商引资基本情况;
(六)招商引资、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监督电话:0564-7359310。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