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审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烟花爆竹经营户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人需向属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审批。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现场核查环节。对申请材料和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审查和决定环节。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在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