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该项改革在极大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登记注册近似企业名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其他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时有发生,建立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迫在眉睫。制定《金寨县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是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借鉴浙江、江苏等地做法经验,2023年6月,由金寨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金寨县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讨论稿进行集体研讨,对研讨形成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吸收、补充和完善,形成送审稿,交由县司法局审核通过。《暂行办法》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了有关单位、市场主体意见,于2023年8月7日由金寨县行政审批局、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
三、工作目标
《暂行办法》制定宗旨是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条件、适用范围、处理机关、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处理执行等程序,确保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及时,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对名称争议受理和申请条件,名称争议的调解、审查和决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名称争议发生的情形。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已经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是分别明确了职能部门处理名称争议的职责。明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及承办,金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处理及承办。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
三是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限。申请名称争议应当具备有明确的争议主体、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争议等条件。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是明确了名称争议处理的全工作流程。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调解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组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五是明确了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及终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的特殊情形。“所涉及的名称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的结果或者行政决定为依据的;所涉及的名称权利的确定,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涉及民事权利纠纷,该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名称争议暂时无法审查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等情形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申请,或者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已经变更名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在企业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情形终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认定被争议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变更名称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创新举措
一是简化办理流程。对争议申请的情形进行“繁简分流”,对被申请人在申报名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或者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创新增加了快速处理程序,最快1个月可处理完毕。
二是拓宽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按照市场经营主体类型分别向金寨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窗口)、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大厅市监局窗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提出申请或通过线上、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申请渠道。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加强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职责分工。
二是保障申请渠道畅通。按市场经营主体申请类型,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地点延伸至各个市监所,确保全覆盖;依托政务服务窗口,采取邮寄、现场办理、网上申请等方式,保障申请渠道畅通。
三是强化跟踪督导。规范《办法》执行,加强日常监督,促进政策落实,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批。
七、解读咨询机关
解读机关: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咨询部门:经济审批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735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