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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9-0003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流程 发文日期: 2023-09-19 16:11: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审批局(数据政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9-19 16:11: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审批局(数据政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文  号: 词: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2023-09-19 16:11 来源:金寨县审批局(数据政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人身份证明(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7、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翔天净网”承诺书;

9、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入意向书。

    第六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需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核查审批。

(一)筹建阶段

1.受理环节。县行政审批局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与公示。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审查决定。县行政审批局应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最终审核。

1.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与决定。县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县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26个工作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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