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储存场所经营者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审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换(办)证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核查表》;
9、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者,申请人需向属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审批。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现场核查环节。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
3、审查和决定环节。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在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