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审批〔2022〕40号
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9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22〕38号)文件要求。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从审批受理环节入手,扎实推进金寨县“一业一证一码”试点改革工作,特制定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一码”试点改革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管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娱乐经营许可、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要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及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附件: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一码”试点行业综
合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一码”试点
行业综合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卫健委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县卫健委对被审批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信息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文旅体育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文旅体育局对被审批人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文旅体育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文旅体育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种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审批人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农业农村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登记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审批人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农业农村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娱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文旅体育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文旅体育局对被审批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文旅体育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文旅体育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文旅体育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文旅体育局对被审批人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文旅体育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文旅体育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文旅体育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文旅体育局对被审批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县审批局、县文旅体育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文旅体育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卫健委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二)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县审批局、县卫健委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卫健委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因失信被撤销许可的,记入诚信档案且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