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严格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关于印发金寨县202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金安〔2023〕0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金寨县202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金安〔2023〕02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布点,并经乡镇、园区初审公示且经县应急局确认的烟花爆竹经营户。
二、申请及发证实施步骤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复核、审批、发证。
(一)受理条件
县行政审批局只受理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布点规划经营户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与乡镇(园区)管委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3.《金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三)各乡镇(园区)将本区域内经营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乡镇(园区)管委签字盖章后于5月31日前统一报送县行政审批局。
(四)县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材料,于6月至7月底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所有申请户安全条件进行全覆盖复核,请各乡镇、园区安监所(分局)全力配合。
(五)复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县行政审批局将按法定程序制证、颁证。
三、现场核查
县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园区对申请经营户现场安全条件逐户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严禁布点区域内布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零售场所不得与其他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在超市内进行零售经营。
(三)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2个以上的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1个消防水桶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六)经营场所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并安装防爆开关及防爆灯。
(七)经营场所面积,确定存放量。
(八)经营场所除大门外,其余都应是封闭的实心墙体,不能使用木板或者石膏板等材料隔离。
(九)严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内,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十)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十一)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十二)消防车是否能顺畅到达。
核查人员现场填写核查表,签明确核查意见,如现场核查不符合布点要求,取消该户布点;如现场核查安全条件不达标,给予5日的整改期限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乡镇、园区负责督促整改,并报送整改后的材料及图片资料,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该户申请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布点及核查工作,对照《金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
现场核查表》认真开展自查不符合要求的,抓紧督促经营户整改到位。
(二)要严格核查。各乡镇、管委要成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小组,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现场安全条件初核工作,做到宁缺毋滥。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要严明责任。各乡镇、园区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对布点条件、经营现场安全条件要严格把关,现场核查要每户必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四)要按时上报。各乡镇、园区按通知要求,督促经营户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县行政审批局(金梧桐政务中心三楼31号窗口),联系人:汪浩,联系电话:0564-7356234。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许可证申请表
3.金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金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印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或变更要在申请书封面进行注明。
2.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号码)。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要填写单位全称。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登记日期”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的登记注册日期。
7.“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8.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号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9.“经营面积”填写商店的实有建筑面积;“经营场所”在自有、租赁、承包[ ]内选择性划“√”。
10.“经营方式”在[ ]内选择性划“√”。
附件2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经营者) |
|
主要负 责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证号 |
|
||||
经营详细地址 |
|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 ] |
||||||
固定电话 |
|
手机号码 |
|
||||
经济类型 |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
经营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 场所 |
自有[ ] 租赁[ ] 承包[ ] |
||||
从业人员 |
人
|
销售人员姓名及培训证号 |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C、D] |
爆竹类[C、D]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金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管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许可范围: |
规模: |
||||||
烟花类[C、D] 爆竹类[C、D] |
箱(公斤) |
附件3
金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店)名称: 负 责 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字):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 注 |
|
1.是否符合布点规划、是否在严禁布点区域内 |
是□ 否□ |
是□ 否□ |
|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是否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 |
是□ 否□ |
|
|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 |
是□ 否□ |
|
|
4.经营场所的面积是否大于10平方米 |
是□ 否□ |
|
|
5.经营场所是否配备2个以上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1个消防水桶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
是□ 否□ |
|
|
6.经营场所除大门外,其余三方是否都是封闭的实心墙体 |
是□ 否□ |
|
|
7.经营场所是否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
是□ 否□ |
|
|
8.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是否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是□ 否□ |
|
|
9.经营场所是否在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内 |
是□ 否□ |
|
|
10.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是否是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是否有楼梯和洞口 |
是□ 否□ |
|
|
11.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
是□ 否□ |
|
|
12.经营场所是否通电,(如通电,电气线路是否穿钢管敷设并安装防爆开关及防爆灯) |
是□ 否□ |
|
|
13.消防车是否能顺畅到达经营场所 |
是□ 否□ |
|
|
14.经营场所面积是多少平方米,限制存放量。(根据经营场所实际面积大小确定) |
|
|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员签名: |
注:以上各项需全部达标才合格,如其中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