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事的审批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 事项依据 |
审批单位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办事时限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7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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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二)办理程序: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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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关审查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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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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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级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审批局 |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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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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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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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行政审批局 |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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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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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44号)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2 | 涉路施工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5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6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2002年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行政审批局 | 有关机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3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8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5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7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9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 |
7 | 社会团体换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全省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注: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上传上一届财务审计报告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
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政府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