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残联〔2016〕7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工作,规范残疾评定程序,提高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金寨县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细则》,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
金寨县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脱贫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3、残疾评定标准适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凡符合残疾标准的,且申请办证的我县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应及时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42426000000000000 4 3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4、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5、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6、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工作流程在受理点以及金寨县政府网站和县残联网站公告。
县残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采集录入和日常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建好残疾人证档案资料。
7、县残联要积极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活动,适时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民政救助信息、扶贫数据平台等交换共享,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
8、县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相关部门要与残联签署保密协议,参与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要与县残联签署保密承诺书,以防信息失密外露。
二、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9、申请。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向县级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式1份,并逐步探索开展网上申请。
10、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信息不属实的,或经告知后提供的申请材料仍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11、残疾评定。
(1)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为申请评定人开辟绿色通道,公示每周评定时间,原则上随到随评,免收申请人残疾评定费,由县财政予以统筹解决。
(2)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评定设备配置的投入,培训专业医务人员,逐步建设残疾评定过程影像记录系统,以留存备查。
(3)县残联会同卫计委牵头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残疾评定专家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医生组成。出现残疾评定医生变动等情况的,所在医院要及时向县卫计委、残联报告,对评定医生及时调整补充。
(4)残疾评定一般由残疾评定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定。在核实申请评定人身份后,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对其进行残疾评定。
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残联对于诊断材料齐全、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详细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其认定结果必须经有县残联负责人在内的三人(其中有两名办证人员)联合认定小组集体评定签字;
精神类残疾须由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或经县残联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精神病医院予以评定;
其他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必须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予以评定。
凡经评定都要做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意见,填写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结果须有2名评定医生签字,加盖评定机构印章后,将残疾人证评定表统一交县残联。
12、对确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达医疗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由县残联组织相关专家安排时间入户开展残疾评定;
对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乡村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由县残联组织医生、办证人员上门服务。
13、评定费用。残疾评定费用经县政府牵头协调,物价部门标准按综合价格核算每例100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列支,免收申请人残疾评定费,县残联和评定医院(或机构)双向把关,严格登记造册,年底由评定医院(或机构)提出申请汇总结算,经县残联审核无误后交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14、初审。县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院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严格初审,初步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
对于评定意见准确清楚,符合残疾标准的,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并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15、审核。市残联根据县残联申报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的评定结果和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市残联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市残联钢印。
16、发证。县残联根据市残联审核批准后,按照中残联网站上给予的编码,打印制作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时留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符合残疾标准的,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并发放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管理
17、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县残联免费换领。
18、补领。残疾人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19、变更。残疾类别、等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残联同意,到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变更,并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残疾人证在发证半年内不得变更残疾类别、等级。
20、迁移。对于持证人户籍迁入或迁出本县的,可申请迁移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户口簿,到原户籍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迁移证明。申请人凭原户籍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材料和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县残联办理转入手续,并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归入材料档案。
若是残疾人证迁出本县的,县残联要及时注销迁出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其残疾人证迁入地的县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信息。
21、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随户籍迁出本县的;
(3)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申请的;
(4)经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5)弄虚作假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6)其它情形需要注销的。
四、法律责任
残疾人证的核发、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县建立责任追查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监察局、县残联、县公安局、县卫计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县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督察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严格实行倒查追责,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错、假证”的情况发生。
对于经办人员、评定医生、无理取闹的申请人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皖残联〔2016〕76号文件执行,绝不迁就。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