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
通 知
金政办秘〔2016〕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推进全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1.5%的,按照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
(一)征收主体。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征收时限。各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三)申报流程。各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工作分工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将核准情况及时书面抄送县地税局。
县地税局按照各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和残联核准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征收。
县财政局根据地税局移交的逾期未缴名单,进行催缴和处罚。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经县地税部门提交,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