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自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