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残联及内设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县残联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政府公报;
2、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县残联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残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六)县残联要明确信息公开发布员和审核员。发布员负责编辑经保密审核后的信息,审核员负责审核发布。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县残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