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亲爱的残疾人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最近到残联咨询比较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3年。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二)减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