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业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皖残联〔2018〕71号)》第七条:各级残联要为有关组织查询残疾人证真伪提供方便。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2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公共服务 |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23号),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 各类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年度办理。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服务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3.《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生办〔2022〕2号)。县(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审核服务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3.《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生办〔2022〕2号)。县(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5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公共服务 | 1.中国残联《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48号); 2.《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皖残联〔2022〕29号)。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6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 2.《关于〈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六市残联〔2023〕26号),依据附件中《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价格补贴目录(2023)》,申请儿童助听器(双耳)补贴不超过4800元。 3.《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88号)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各设区市、县(市)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7 | 残疾人维权服务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8 |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5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 县残联 | 0-14岁孤独症儿童 | |
| 9 |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5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视力残疾儿童依据 2.《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 |
县残联 | 0-14岁脑瘫儿童 | |
| 10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皖残联〔2018〕71号):省级残联负责政策制定和业务监管,市级残联负责对县级残联办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重新评定的受理,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 县残联 | 人民群众 | |
| 1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公共服务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一、补贴对象(一)为本省(当地)户籍人员。(二)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三)已购买符合国家标(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各地残联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不得列为补贴发放对象。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二、严控补贴标准。各地残联按照省财政资金每人每年补贴260元标准,当年一次性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随意拔高,更不得分批次发放。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12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六条: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7.《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13 |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5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2.《关于〈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六市残联〔2023〕26号),依据附件中《六安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价格补贴目录(2023)》,申请儿童助听器(双耳)补贴不超过4800元。 |
县残联 | 0-14岁听障儿童 | |
| 14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公共服务 | 安徽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皖残联[2021]47号)第五条第(二)复审及上报备案 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汇总填写《安徽省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花名册》、《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于10月30日前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将汇总的《安徽省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花名册》、《残疾大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残联备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将于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15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16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5.《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一、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计算口径。(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按照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三、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问题(一)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应当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发放或缴纳(劳务派遣除外)。(二)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残疾人证信息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不一致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6.《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厅发〔2025〕6号)8.1 用人单位所属主管联网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当为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联网认证机构。 |
县残联 | 用人单位 | |
| 17 |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5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 县残联 | 0-14岁智障儿童 | |
| 18 |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5.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宣传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和体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残联〔2022〕19号)(三)构建文化服务体系(四)夯实体育健身基础。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 |
| 19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审核审批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5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康复训练,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0-6周岁儿童不低于1.7万元/人,7-14周岁儿童不低于1.5万元/人。均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预约单训康复训练0-14周岁儿童的救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 | 县残联 | 0-14岁残疾儿童 | |
| 20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号)为全县1011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 县残联 | 持证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