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其款式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作训服及配套制式帽子、皮鞋、标识等。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
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2、着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
1、着制式长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
2、着制式短袖夹克式衬衣时,衬衣下摆不扎于裤内,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
3、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长袖或短袖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
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佩戴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四)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者劳动时可统一着执勤服。
(五)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六)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
(八)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九)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纪律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城管队伍声誉。
(十)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十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及行政执法证件。
(十二)着城市管理制服时:1、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2、不准进入饭店、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消费饮酒;3、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 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 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 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 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服,不得改变服装, 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第九条 局督查科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对不服从督查和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同时向其所在部门下发《队容风纪督查通知书》要求整改。
(三)受督查的部门收到《队容风纪督查通知书》后,应当对涉及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整改。对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参照本局督查办法给予扣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