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梅山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金寨县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 坚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管理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限额审批。根据县城建筑垃圾年预产生量和已批准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力等情况,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审批数量,原则上现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能够满足处置要求的,不再新增审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三)公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新增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Ⅴ新型智能环保标准,2017年前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运输单位在册的国Ⅲ、国Ⅳ排放标准渣土车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改装完毕。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
(一)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管理。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路段黄牌货车禁行的公告》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工程工地出口必须设置泥沙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硬化施工道路,并落实专人管理,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轮胎,检查覆盖装置,确保车轮、车身保持清洁,车辆牌照及后车厢板放大车号清晰;
(二)加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履行《金寨县严禁超限超载承诺书》,做到渣土运输不超限超载、车辆覆盖严密,不得有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查处
(一)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加大施工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查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