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权力清单“对未经同意擅自嫁接在因特殊情况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对未经同意擅自嫁接在因特殊情况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的处罚基准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