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强制的措施和依据 |
行政强制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城执罚决【2016】33号 |
张泽明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
张泽明 |
|
|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2017)皖1524行审2号 |
|
2 |
金城执罚决【2016】34号 |
李贤萍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
李贤萍 |
|
|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2017)皖1524行审3号 |
|
3 |
金城执罚决【2016】47号 |
袁华玲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
袁华玲 |
|
|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2017)皖1524行审4号 |
|
4 |
金城执罚决【2016】52号 |
谈荣珍户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案 |
谈荣珍 |
|
|
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 |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2017)皖1524行审6号 |
|
5 |
金城执罚决【2016】53号 |
王枝芹户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案 |
王枝芹 |
|
|
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 |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2017)皖1524行审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