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91084732/201705-0000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强制结果 发文日期: 2017-07-30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7-07-30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17年金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公开表(1-2季度)
文  号: 词:

2017年金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公开表(1-2季度)

2017-07-30 00:00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强制的措施和依据

行政强制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城执罚决【201633

张泽明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张泽明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28日、(2017)皖1524行审2

2

金城执罚决【201634

李贤萍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李贤萍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28日、(2017)皖1524行审3

3

金城执罚决【201647

袁华玲户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案

袁华玲

未经批准擅自出店经营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28日、(2017)皖1524行审4

4

金城执罚决【201652

谈荣珍户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案

谈荣珍

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28日、(2017)皖1524行审6

5

金城执罚决【201653

王枝芹户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案

王枝芹

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

1、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28日、(2017)皖1524行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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