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审管衔接,加强对事中承诺事项的审查,做好获得资质后的监管,树立企业诚信意识,维护县场秩序,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工作细则。
一、监管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
二、监管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审管衔接
(一)“双告知”信息的认领告知。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每日从工商质监县场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双告知”信息,认领需要办证的对象。
(二)“双告知”信息的核查反馈。
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认领监管对象后,做好以下核查反馈工作:对认领需要办证的事项(告知承诺和强化准入),需实地核查是否无证经营。
(三)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办理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
(四)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四、事中监管
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的需要办证的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是否无证经营,至少2个月一次。对发现的无证经营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事后监管
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已办证的监管对象依法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审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定条件、标准以及许可证登记内容事项;
2.燃气气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有无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3.有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各类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4.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依法备案;
5.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企业主要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是否健全完备;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的岗位配备及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具有与操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岗位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稽查(含举报投诉)、部门协同监管。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投诉查处。根据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若反映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方式进行反馈。
3.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现场下达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燃气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监管信息。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发现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五)检查问题处理。经检查存在问题的,下达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燃气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将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
六、责任追究。
金寨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及时认领并对认领对象进行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及时将监管信息反馈给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应分别及时将有关监管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反馈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