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19年9月
目 录
总 述·····································01
对燃气行业行政检查工作指····················04
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06
总 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责清单,依据《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修订版)》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时间安排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不定向抽查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报告和查处结果由单位通过本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燃气行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查
2. 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检查
3. 生产作业制度检查
4.跨区域经营检查
5. 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检查
7.标识警示检查
8.证照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实施检查的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根据随机抽查“一企一表”,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地核查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检查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2.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5. 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用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实施检查的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根据随机抽查“一企一表”,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地核查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检查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