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审管衔接,加强对事中承诺事项的审查,做好获得资质后的监管,树立企业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工作细则。
一、监管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3、《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公布)
三、审管衔接
(一)“双告知”信息的认领告知。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每日从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双告知”信息,认领需要办证的对象。
(二)“双告知”信息的核查反馈。
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认领监管对象后,做好以下核查反馈工作:对认领需要办证的事项(告知承诺和强化准入),需实地核查是否无证经营。
(三)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办理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
(四)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三、事中监管
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对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
领的需要办证的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是否无证经营,至少2个月一次。对发现的无证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事后监管
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对已办证的监管对象依法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条件是否符合《金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2)、金寨县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标准体系;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虽经审批,未按许可内容设置的情形;
3、设置完成后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其中,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是否存在未报送有关验收材料的情况;
4、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是否存在每年未报送安全检测材料的情况;
5、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情况;
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行为;
7、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稽查(含投诉举报)、部门协同监管。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对企业和个人报送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设置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审批通过的图纸等材料进行施工;
3、设置完成后,对相关验收、安全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每年安全检测材料进行审查;
4、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企业和个人的许可条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防范管理、违法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对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安全隐患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等)记入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当不良信息记录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禁止其在3年内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6、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4、将监督检查、验收、安全监测等的相关资料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报送审批时,相关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并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其中,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上报验收相关材料及每年上报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情况;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录入;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五)检查问题处理。经检查存在问题的,下发督查单或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情形的,依法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应将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
六、责任追究。
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一、二大队应当及时认领并对认领对象进行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及时将监管信息反馈给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应分别及时将有关监管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反馈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