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6910847320/202007-0001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自由裁量权 发文日期: 2020-07-05 16:42:0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0-07-05 16:42:0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城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对未经同意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  号: 词:

对未经同意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0-07-05 16:42 来源:金寨县城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本基准对应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名称为“对未经同意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对未经同意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基准为: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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