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员按基本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三)行政补助收入。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本单位申请。
(四)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获得的奖励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工会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的支出;对优秀学员的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超过500元/次。
(二)文体活动支出。
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县直工委、政法口党委等)组织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按不超过参与人数三分之二设奖比例进行奖励,按1:2:3比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放奖金(奖品)总额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每人200元,活动人数以活动开始与活动结束时一致人数为准。工会会员应轮流参加活动。
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
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在本省范围内并当日返回),或向会员发放电影兑换券。兑换券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将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采取发放货物领取券的方式实名发放慰问品,每人每年1500元。新进会员按照入会后实际节日发放。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领取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以现金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6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四条 业务支出
每两年评选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500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 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按照《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财务审批程序按照本单位财务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工会主席、财务主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和具体方案,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
入场券等时,要求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