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以项目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金支付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资金通过国库直达物资供应商或工程劳务中标方。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做好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指标,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分管县长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为防止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对涉企财政扶持项目要及时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按项目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报账。
(三)提供有效、真实、完整、合法的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文件。
(二)组织、申报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
(三)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施工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五)审核、审批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六)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七)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建立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台账,将项目管理、报账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和指标控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对主管部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五)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县政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到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职责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细则、方案中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以乡镇为监管主体的各类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