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条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上一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抄报本级司法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制度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