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91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6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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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 1.《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6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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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69、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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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0、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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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1、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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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2019年4月1日发布)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2、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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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3、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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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4、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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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将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5、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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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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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7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