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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6910847320/202403-0005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3-19 16:19:0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3-19 16:19:0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城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03-19 16:19 来源:金寨县城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城管政务信息、获取城管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城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布城管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城管政务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或更新。

第三条 城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城管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城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城管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城管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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