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本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四、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五、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单位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