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二、承办机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二大队、园区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符合设置的场所,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承诺在指定区域规范经营,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等。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当事人携带申报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设置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二大队、园区分局
0564-2716051(老城区) 0564-2716033(新城区) 0564-2708653(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