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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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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办理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
单位及个人 |
2 |
房屋安置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入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
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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