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金寨县梅山城区老汽车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及其公告,制定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四、工作目标
五、主要任务
六、创新举措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
(1)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本项目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确权面积的1.2倍计算购房券房屋面积,经营门面房按确权面积的1.1倍计算购房券房屋面积。购房券的金额为确权面积、相应倍数与虚拟安置房评估价三项之积,被征收人用购房券购买两家以上开发企业房屋的,可根据实际购房金额分别开具购房券。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征收人支付2次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征收门面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用于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选择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
(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结算附属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楼层差、征收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扣除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的办证费、结构差、成新差(见附表1、附表2),在完成签订协议、腾空移交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等程序后,征收人发放购房券,三个月内发放补偿款。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政府不补助物业服务收费资金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购买进入金寨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资金结算单位及县安居中心相关人员,结合前三个月销售均价和市场评估价,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最终确定该项目进入平台价格及优惠条件。在同一项目中的住宅高层和多层分别确定均价,在均价的基础上由开发企业根据楼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但总体不得超过约定均价。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的商品住宅房源价格不得上涨,各项购房优惠政策不得下调。
(5)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购房使用。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6)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屋必须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现房或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30%,竣工验收后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60%,剩余10%购房券资金待被征收人不动产权证办理后一并结清,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商品房销售规定执行。
(7)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起1年内在购房券平台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被征收人如在1年内未选择房源、签订合同,只能申请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收回购房券,按房屋确权面积、结构及征收时点的货币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款,扣除征收奖励(签订协议奖及基本奖),在三个月内付给被征收人。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八、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4-7060283
地址:桂花苑安置区南门S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