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 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3.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就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 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