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安居服务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设置的通知》(金编〔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居服务中心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安居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研、起草县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置房设计方案的确认、安置房分配结算及存量安置房管理。
(四)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县政府批准;负责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申报、审核和发放。
(七)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八)经授权,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负责提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所涉及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面的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交办、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十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安居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件收发、文书处理、印章管理;负责单位的考勤、后勤、接待、车辆、考核、编制、人事、创建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草拟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和其他文字材料;负责会议的筹办工作,对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协同办公系统(OA)、网上回复、征收信息查询台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安置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编制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计划,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报销票据的审核;负责机关的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二)业务股。负责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调研、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实施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等具体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必备材料、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公示等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方面法规、政策的培训、宣传工作;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拆除、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
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情况的统计与上报,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业务台账,并与财务台账进行及时核对;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三)安置股。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标准的确认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负责自建、回购安置房分配前的验收、确认、调配等工作;负责对存量安置房的管理并建立存量安置房源台账;分项目建立待安置台账,实行安置信息动态管理;负责安置户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安置户信息库;负责分项目确定安置房源、编制安置房选房分配方案、绘制安置房源平面图分布、发布安置房选房信息、发放安置房选房通知等工作;负责安置房的具体分配、安置房的移交、权证办理、回访以及协助安置房款的结算等工作;负责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四)财务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政策,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做好财务开支核报工作,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负责单位人员信息、调资、工资年报及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工作;负责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测算、申报和专户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结算和发放;建立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台账和安置房结算台账及相关结算工作;负责单位经费、补偿安置资金的内部审计和协助房屋征收项目的专项审计;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信访监察股(政策法规股)。牵头处理房屋征收安置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协助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起的工作;承办来信来访事项,办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抓好领导接访批示件的落实;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负责对房屋评估、房屋拆除等服务、施工企业的考核、监管、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监察、依法行政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拟定法制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负责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县安居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