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规定,按照“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征收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房屋征收资金银行确认函,确认的资金总额应能满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正常实施。
2、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应当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
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专户存储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重大设施和生产必需的重大设施设备补偿费用;
(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六)货币补偿评估费用;
(七)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费用。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台账,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个人账户。
三、征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及挪用征收补偿资金。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