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社部门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股室应积极配合中心政务公开经办人员做好部门信息的汇总、审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中心各股室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中心各股室应当依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策法规:部门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2、机构领导: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3、机构设置: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信息和录取信息等;
5、规划计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
6、财政资金: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
7、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征收等;
8、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预算及实施等;
9、政策解读:上级政策解读及本级政策解读等;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心各股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