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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0720/201801-00017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内容分类: 意见征集 发文日期: 2017-12-11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7-12-11 00:00:00
来源单位: 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征求《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词:

关于征求《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7-12-11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现将《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171228日前向县住建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20171018日金寨县政府网公布原《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联系人:邓悦    联系电话:0564-7062798

电子邮箱:jzzfbzb@163.com

2017127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和《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规划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遵照“管办分开、租补分离、部分出售、自愿购买、上市准入”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权责一致、精简效能、管办分开的原则。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的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租房房源筹措、出售、配租、运营、维护、租金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梅山镇政府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住房状况;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展改革、监察、公安、市场监督、规划、审计、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租房运营管理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租房租赁全面实行市场化模式运营,由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群体公开出租,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具体租金收取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既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租赁公租房,也可到市场租赁住房。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含住房公积金)和财产情况,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档次,建立起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八条 保障对象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降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  在确保公租房数量、满足保障需求、保障水平不降低情况下,对多余保障房源,由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县政府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出售比例控制在公租房总量30%以内。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第三章   住房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属低收入水平;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征收的房屋实物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安置面积认定;货币安置的,按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户口或持有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当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无住房,提供劳动合同、1年以上单位购买职工社保证明。

(三)县直单位新招录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及单位招录证明。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

一档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价(元/.平方米)的80%

二档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平方米)的60%

三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平方米)的40%

第五章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社区或者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梅山镇(社区)或单位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提交县不动产登记局和民政局。                              

(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局收到初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县住建局。

(三)登记。县住建局收到审核意见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予以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由社区或单位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章  公租房出售对象及价格

第十五条  公租房出售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及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租赁公租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无欠缴公租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实为一个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视为一个家庭人口合并认定为一户;

(三)购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市场评估价,出售价格参考周边同品质、同地段出让土地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一房一价。县住建局会同县审计局、县国资委、县物价局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购房户均享受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20%

 

第七章   公租房出售程序

第十七条  出售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残疾证、伤残军人证明、家庭无房证明、车辆信息、企业信息、《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报社区或单位报名登记,填写《金寨县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二)初审。由社区和梅山镇政府对申请资料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住建局。

(三)复审。县住建局、国资委、监察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四)审批。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根据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五)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梅山镇(社区)通知申请人与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付款。购买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到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具银行缴款单,缴纳购房款,凭银行进账单开具购房发票,同时办理缴纳契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手续。购买公租房须一次性付清购买产权房款。

(七)权属登记。购买人持《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购房款票据、出让金发票、契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其中,购买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租房,应到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在产权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比例”“完全产权”等备注。

第十八条  购买公租房完全产权后,产权人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售公租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和、维修运营管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行动态核查机制,一年一核。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调整公租房配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的公租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转让、继承、捐赠等;购买公租房满5年并取得全部产权,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擅自将购买的有限产权的公租房出售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县住建局、县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按照《公租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收回已出售的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租房运营管理、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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