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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0720/201801-000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意见反馈 发文日期: 2017-12-31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7-12-31 00:00:00
来源单位: 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与采纳情况
文  号: 词:

关于《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与采纳情况

2017-12-31 00:00 作者:住保办 来源: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市民反馈意见:

一、
1.我觉得乡镇街道的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能否考虑在可以购买范围之内。
2.低收入不好鉴定,非常容易隐瞒情况。
3.我认为5年的禁售期太短,应该规定在7到10年以上。
4.购买公租房后7到10年之内家庭成员不得再购买商品房或商铺。
二、
我想请问一下,文件提出:“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实为一个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视为一个家庭人口合并认定为一户。”如两代人,三代人在一个户口本,难道也被认为是一个家庭吗?也就是一户吗?如果一对夫妻,各自有一个户口本,可以认定为是一个家庭。所以这句话是不符合实际条件的,应该以每户人口多少,人均住房面积来定位是否符合购买公租房条件的标准。另外,其中提出家庭成员中有住房的不可再申请购买公租房,但是希望领导们也要考虑到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结构。举个例子来说:三代人挤在一起,实际是多个家庭挤在一个房子里,不可避免的会滋生很多家庭矛盾,是有实际住房困难的。而目前的家庭收入,也无法再买商品房,也是属于家庭住房困难的情况的。希望领导们多为我们寻常百姓考虑一下,不要流于形式,不要让我们这些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得不到改善。

三、

金寨县工作人员无房如果申请购买,也应该可以购买,可以按市场同等价位销售,不予优惠。



鉴于以上群众反馈的意见,与省、市文件精神不符,经研究,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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