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县城建成区2019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未租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不含现代产业园区)。具体条件为:
(一)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非农户口家庭;
(二)县直单位招录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属低收入水平;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征收的房屋实物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安置面积认定;货币安置的,按征收补偿合同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户口或持有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当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无住房,提供劳动合同、1年以上单位购买职工社保证明。
(三)县直单位新招录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及单位招录证明。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一档城镇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8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二档城镇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务工人员补贴人数以在当地实际工作人员计算。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及发放户数
今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从2019年3月31日-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2019年我县确定租赁补贴发放150户。
四、网上申请、审核程序
社区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向梅山镇政府(社区)提交申请,由社区协助个人网上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在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程序:打开金寨县人民政府网页-办事服务-个人服务-公租房-注册,点击住房租赁补贴。
(一)初审。梅山镇(社区)或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县民政局。
(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县住建局。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出具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在金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梅山镇、县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补贴发放审核审批程序,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县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及梅山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三)对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并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四)县监察委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