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政策,管好用好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范使用,发挥其应有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重点是贫困家庭无房户以及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条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县政府安排匹配资金。
第三条 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金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拆除重建补助2万元/户,维修加固补助0.6万元/户。
第四条 申报程序。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审批。
第五条 打卡发放。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将档案资料上报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打卡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打卡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打卡到危改户帐户。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一、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乡镇、村和个人,由住建部门责令追回,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乡镇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程序、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乡镇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