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山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2021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金寨县2021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金寨县2021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梅山镇新老城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在当地实际居住;
2.属梅山镇城区低保家庭的,应持有《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自有房屋被征收进行实物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安置房面积认定;自有房屋被征收进行货币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6.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且经营正常。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金寨县城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2.申请人已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1年(含)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周岁;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梅山镇城区内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梅山镇城区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2.申请人在梅山镇城区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的非管理人员;
3.申请人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梅山镇城区内环卫企业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公司的公交司机;
2.申请人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梅山镇城区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拥有私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待入住商品房、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2.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3.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4.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产不满2年的,因病、因灾不得已变卖的除外。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月(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8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城镇中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月(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三)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务工人员补贴人数以在当地实际工作人员计算。
三、2021年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及发放户数
2021年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为:2021年2月9日-3月10日,2021年7月10日-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2021年我县确定租赁补贴发放任务120户。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梅山镇城镇低保、中低收入家庭由社区统一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个人应向户籍社区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3)低保证、近三个月低保打卡记录(低保户);
(4)住房租赁协议;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2.县直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可自行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3)住房租赁协议;
(4)劳动合同;
(5)近一年社保明细;
(6)用工企业未提供(公有)住房证明;
(7)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3.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3)住房租赁协议;
(4)劳动合同;
(5)近一年社保明细;
(6)用工企业未提供(公有)住房证明;
(7)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具体说明申请人不是企业法人、股东或管理人员);
(8)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4.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向所在企业提供以下材料,由企业统一网上申请: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3)住房租赁协议;
(4)劳动合同;
(5)近半年社保明细;
(6)用工企业未提供住房证明;
(7)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网上申报程序:打开金寨县人民政府官网—办事服务—个人服务—公租房—“安徽政务服务网”完成个人信息认证—金寨县公租房信息化服务平台—注册—(未租住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提交梅山镇。
(三)复审。梅山镇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复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梅山镇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县行政审批局。
(四)联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县行政审批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和工商企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自收到三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低保、车辆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租赁补贴档次。民政局、车管所、社保中心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更新智慧共享平台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线下办理也应当极力配合。
(五)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在金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退回理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发放补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到户。
五、工作要求
(一)梅山镇、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补贴发放审核审批程序,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梅山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三)对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并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四)县监察委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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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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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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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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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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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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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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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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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存折号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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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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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梅山镇城区户口 □其它地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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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
小区 栋 室 |
房屋来源 |
□自有 □ 市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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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称 谓 |
姓 名 |
性别 |
婚否 |
身份证号 |
居住地址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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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低保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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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家庭年收入: 元 |
人均年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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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有住房情况 |
现 自有住房情况 |
房屋座落 |
建筑面积 |
产权证号 |
产权(拥用)人 |
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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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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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房处置 情况 |
处置方式 (拆迁、出售、赠予) |
处置时间 |
建筑面积 |
产权人 |
住房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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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 见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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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梅、响水库管理处,响蓄公司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