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住建〔2020〕226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3日
金寨县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机构),是指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 托,独立于被监管各方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扬尘管理等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工作的机构。在正常开展巡查工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干扰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具备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主管的依法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五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六条 县住建局与第三方巡查机构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机构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在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后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及县住建局工作要求编制完成年度《第三方巡查方案》,经巡查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县住建局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接到县住建局季度巡查通知后,应在3日内编制完成季度《第三方巡查方案》(包括巡查人员配备、巡查重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巡查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县住建局审批。
第九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月《巡查工作计划》(需明确巡查部位、内容、巡查数量等信用),经巡查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县住建局审批。
第十条 县住建局在收到《第三方巡查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后3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第三方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第三方巡查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县住建局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现场将巡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县住建局提供的固定格式文书反馈至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并做好存档,严禁任何人私自修改相关原始资料;巡查第2天出具日巡查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每月5日前,编制完成上月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季度巡查结束后3日内,编制完成季度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巡查基本情况、项目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影像资料、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巡査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第三方巡查机构应用无人机等设备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的办公用房及办公用品由县住建局提供,纳入县住建局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驻点巡查办工作时间同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县住建局负责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巡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3天以内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离岗;3天以上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需由其公司安排同等及以上能力人员替岗,替岗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巡查人员配备不得低于如下要求:
(一)季度巡查组:组长1名,具备副高及以上的职称或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1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下;安全、质量专业工程师各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的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及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8年及以上,年龄均55周岁以下;建筑起重机械专业人员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业人员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8年及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
(二)驻点巡查办:主任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的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年龄均55周岁以下;安全、质量专专员各1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均55周岁以下;建筑其中机械专员1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从业资格,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检测等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1次/月的频次对各在建项目开展巡查,同时对危大工程施工或重点环节及部位,要增加巡查频次,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闭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对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环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保证巡查人员的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巡查人员时需经县住建局批准同意;巡查人员如不称职或违反职业操守等问题,县住建局有权提出更换,需3日内更换到位。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至少配备一辆检查用车,供驻点巡查人员日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接受被巡查项目参建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严禁吃拿卡要现象,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巡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及履职情况;现场项目管理管机构建立、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在岗履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料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情况。
(二)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
(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
(五)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 资质材料。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实体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三)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服务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项目参建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金属构件连接部件、附墙件安装、自由高度、钢丝绳、吊索吊具等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电气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群塔防碰撞措施落实等。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过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和旁站及影响资料留存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安排的其他需要检查内容。
第五章考核处理
第三十条 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县住建局每年度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履约、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资料查验、现场管控抽查、履职行为评价、施工现场与巡查结论一致性等。考核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实际进行打分定级,具体分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层次,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评价计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第三方巡查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自动续约一年,并全额支付20%合同总价款的绩效费用;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全额支付20%合同总价款的绩效费用;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扣除20%合同总价款的绩效费用,并限制参与金寨县第三方巡查服务3年。
第三十二条 完善履约投诉,建立黑名单机制。向全县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公布投诉电话,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在履约过程的工作能力不足、不作为行为、吃拿卡要行为、选择性检查行为、恶意针对行为等进行受理, 经查验属实的,以上行为产生一次,对相关人员计入黑名单名录,更换人员,约谈公司负责人;以上行为产生二次的,对相关人员计入黑名单名录并向各部门及社会进行公布,更换人员,并对公司进行“黄牌”管理;以上行为产生三次及以上的,对相关人员及公司计入黑名单名录并向各部门及社会进行公布,限制参与金寨县第三方巡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或组织专家组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实施业务考核检查,对现场存在应发现而没有发现质量、安全、扬尘污染等问题,按照1分/个进行负激励。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报告,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按照10分/起进行负激励,第一起事故支付1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第二起事故支付2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或一起及以上较大亡人事故,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支付2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巡查人员相关从业条件不符合要求,已参与巡查业务的,按照2分/人次进行负激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巡查人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按照2分/人次进行负激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巡查组组长和巡查办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按照5分/人次进行负激励,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复查闭合、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职责缺位,按照2分/次进行负激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第三方巡查机构在实施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质安局及相关项目监督人员负责配合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配合第三方巡查机构的工作开展,根据第三方 巡查报告,加强问题项目责任单位的惩戒处罚机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业整顿、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等措施,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住建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