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住建〔2022〕9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相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金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
管控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和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构建金寨县建筑市场发展新格局,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类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寨县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工程涵盖范围及项目类型定义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包含住宅、宿舍、公寓等;公共建筑包含行政办公建筑、文教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等。
(二)工业建筑工程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办公用房、仓储建筑等。
(三)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城市桥梁,城市供水、排水、雨
水、污水处理,城市广场、城市绿化、城市防洪、综合管廊等。
二、管控职责
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评价风险,鼓励采取信息化技术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预判、管控,切实避免或降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
3.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燃气、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4.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并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5.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类工程款。
6.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亦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二)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分包单位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编制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预案,采取技术、管理、经济、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在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进行有效管控。
3.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要
求,并到岗履职,满足人脸识别考勤要求。
4.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教育,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5.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6.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验收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
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按程序进行报验。
8.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9.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爆破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1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12.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13.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4.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
15.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监理检查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工作方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监理工作。
2.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禁止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并到岗履职,考勤应满足规定要求。
4.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5.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6.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禁止转让工程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色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危大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
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风险等级分类
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为了在管控工作中体现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按照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将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及较低风险四个等级。
(一)重大风险(Ⅰ级)。风险等级最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非常大,风险后果很严重,极易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较大风险(Ⅱ级)。风险等级较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很大,风险后果较严重,极易引发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
(三)一般风险(Ⅲ级)。风险等级一般,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一般,风险后果一般,可能引人员重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较低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低,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较小,风险后果较轻,可能引发人员轻伤和较小的经济损失。
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矩阵表
风 险 等 级 |
综合管理风险等级 |
||||
Ⅰ |
Ⅱ |
Ⅲ |
Ⅳ |
||
风险源等级 |
Ⅰ |
重大风险 (Ⅰ级) |
重大风险 (Ⅰ级) |
重大风险 (Ⅰ级) |
重大风险 (Ⅰ级) |
Ⅱ |
重大风险 (Ⅰ级) |
较大风险 (Ⅱ级) |
较大风险 (Ⅱ级) |
较大风险 (Ⅱ级) |
|
Ⅲ |
重大风险 (Ⅰ级) |
较大风险 (Ⅱ级) |
一般风险 (Ⅲ级) |
较低风险 (Ⅳ级) |
|
Ⅳ |
重大风险 (Ⅰ级) |
较大风险 (Ⅱ级) |
一般风险 (Ⅲ级) |
较低风险 (Ⅳ级) |
四、风险等级评价
风险等级评价由风险源等级(质量、安全)和综合管理风险等级采用矩阵法确定,按风险等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Ⅱ、Ⅲ、Ⅳ级,详见风险等级分类中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矩阵表;其中质量风险源等级详见(附件1),安全风险源等级详见(附件2),综合管理风险等级详见(附件3)。
风险等级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并在开工后每季度更新;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编写质量月报、安全周报,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验审查;质量风险等级和安全风险等级由施工单位分别通过经报验审批的质量月报和安全周报(每月第一周)的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分级检查标准
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检查标准详见(附件4)。
六、风险防范处置
(一)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应强化源头预控,落实过程、环节控制,突出重点管控,实行动态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二)各参建单位应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整体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研判的结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制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运用技术、经济、管理措施等手段,
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的,实现质量安全风险可防可控。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理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履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
(六)风险处置包括不合格项风险点的处置、建设项目整体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和事故处置。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因督促施工单位对查找出的施工现场不合格质量安全风险点,按照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处置;对不及时处置的或拒绝处置的,监理单位应按照风险点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监理工程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报告等,确保处置落实到位。
(八)建设项目整体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应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研判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风险程度为特别严重的,监理单位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上报整改处置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直至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完全解除,监理单位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签发工程复工令后方可恢复施工。整体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为严重的,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指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风险隐患,必要时暂停风险部位的施工作业,直至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完全解除;施工现场整体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为一般和较低的,实行动态管理,时刻关注风险变化,确保质量安全风险在受控状态。
(九)事故处置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正确、规范、快速、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施工现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附件:1.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分级标准表
2.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源分级标准表
3.建筑工程综合管理风险分级标准表
4.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检查标准表(附件下载后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