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质函〔2023〕14号
关于转发《六安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雷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雷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4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雷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 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巩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质量安全 “两扫、两铁”治理行动、2022 年全市建筑施工领 域安全生产“雷霆”专项行动成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六安 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雷霆”专项行动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措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2 月 22 日
六安市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雷霆”专项行动方案
2022 年,全市深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雷霆”专 项行动,全年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实现大幅度下 降,实现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进一步提升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持续深化 “一改、两为” 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三个狠抓”专项行动,一以贯之抓好 2022 年“雷霆”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突出严的基调、严的措 施,切实提升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 一 )深入落实各方责任。督促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切实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文件,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推进
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
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 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 况,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详见附件 1 )
1.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基 本建设程序,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要及时拨 付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降低施工现场安全标准。
2.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 建筑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足额投入使 用,确保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有效运转;要不断增强项 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施工现 场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和项目隐患排查治 理清单闭环管理;强化对项目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 代管”“包而不管”,确保施工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落地。
3.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 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场人员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和技术 交底等严格把关。参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监督施工单 位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高处作业和危大工程进行重点巡 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规范、施工“三违”行为
等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 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主管部 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督促企业紧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建立一线岗位操作人员违规违章档案,对屡次违规违章的 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停岗培训教育;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履职, 落实“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施工人员同步上 岗,做好班前教育监督和班后离场巡查;开展员工身边无施工“三 违”活动,全面查找本单位、本岗位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推动形 成人人都做安全员的氛围。
1.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督促参建单位学习贯彻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相关配套细则,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 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各主管部门要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 故调查等必查内容,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在项目落地见 效。
2.全面加强在建项目人员教育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要落 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 “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 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所有在建项目均需纳入六安市建筑工人管 理服务信息系统 (实名制管理系统) 管理,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 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尤其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 理,每年须对超龄 (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 的从业人员健康情 况进行核验,并根据核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不宜从事 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岗位。
3.全面加强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 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全生产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统筹安 排,落实差异化监管,以赋权、偏远、力量薄弱的乡镇、工业园 区等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检查工作,摸清 企业和工程项目底数,狠抓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制定分级分类监 管措施,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4.全面深入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好 “红色工地” “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示范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严格申报标准,加 强过程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把建筑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范化贯穿到创建全过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积极推荐省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进一步提升建筑项目安全文明施 工标准化水平。
(三)切实整治风险隐患。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 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由督查指导向执法监督转变,由事后查 处向事前执法转变,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要环节安全监
管,突出节后复工、夏季施工、冬季施工等重点时期和两会、党 代会等重要时段安全监管,全面检查企业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 改、应急管理等情况,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推动工程参建单位 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 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管控和专项方案编制、审查、 论证、审批、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 人员履责管控,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安全风险防范要点手册>的通知》(建安函 ﹝ 2021 ﹞ 16 号), 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 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 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建立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 到位”责任,“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 患,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施工企业凡不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 一律依法处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罚。 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 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发现企业一
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各主管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 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 和人员,坚持雷霆出击、铁腕治安,依法依规整顿,让漠视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真正 “疼起来”“动起来”。
( 四 ) 从严从重执法监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 位等问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等情 况,要立即采取公开曝光、警示约谈、经济处罚等方式,严肃查 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基础薄弱的企业。严格事故企业公开 曝光批评和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资质 资格、安全许可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 势。每季度执法处罚情况将纳入市对县区安全生产季度考评指标 体系。3 月、6 月、9 月、12 月当月 25 号前上报市住建局一批执 法典型案例进行集体曝光警示。
1.从严监管。要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对依法应纳入 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对未依 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要依法处罚。要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 为,集中力量发现、惩处一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 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
行政处罚,坚决纠正 “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等问题。
2.追责问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 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 (详见附件 2 )。从即 日起,凡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亡人事故的,辖区主管部门要在第 一时间准确报告有关信息,第一时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 5 个工作日完成事故企业 (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 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 )、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15 个工作日 内在事故现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同时,属地主管 部门应尽快在六安市住建信用平台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落实对相关部门的信用扣分。
3.警示约谈。各主管部门要对持续深化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 隐患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对参建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各 项目安全生产持续深化 “雷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点评。
三、工作要求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切实增强对持续深化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 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二) 做到统筹结合。各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雷霆”专项 行动成果,固化先进做法,分析不足问题,将持续深化安全生产
“雷霆”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 “三个狠抓”专项行动有机结合、 统筹推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
( 三 ) 提高监管效能。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 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 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 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 管水平。
( 四 ) 强化宣传引导。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 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结合 “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 动,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 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按持续深 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做好成果总结分析工作,分别于 6 月底、 12 月底报送工作情况。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 特明确以下措施: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 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二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 五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 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三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3.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4.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 监测的;
5.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
( 一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三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装置的。
( 四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 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八)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
(九)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承 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 上 50%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十)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1.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 证的;
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
工方案的。
三、监理企业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附件 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 失 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 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六安市自然灾害和事故 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等相关规 定 ,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 ,特明确以下措施:
一、突发事件(故)快速响应
( 一 ) 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第一时间报送相 关信息。
1.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时,现场人 员必须立即向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 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上述人员在接 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属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在接到房 屋和市政工程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相互通报情况并进行会商研
判,于 30 分钟内向市住建局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事故基本信 息报送表》,加盖属地主管部门公章。
3.对于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 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属地主管部门未上报的,市住建局将责 令和指导属地主管部门立即核实上报。
4.接报事故信息后,主办科室应及时将事故简要情况报送局 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领导审核后,分别报市安委办和省 住建厅。
(二) 赶赴现场指导处置
1.当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事故项目属 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负责人、项目监督员和属地主管部门分管 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和相应科 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必要时可安排专家一同前往。
2.当发生死亡 2 人或重伤 5 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事故项目属 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负责人、项目监督员和属地主管部门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市住建局主要领 导和相应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必要时可安排专家一同 前往。
( 三 ) 事故即行问责
1.全面停工排查。对发生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 企业、监理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安全情况依法责令全面 停工自查,报属地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2.及时通报批评。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事故,对相关责任企业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 企业、劳务企业和监理企业)和个人,将在第一时间通过局门户 网站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3.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项目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该项 目和施工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事故直接相 关的分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复核报告,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复核报告上报市 住建局。
复核报告应当有“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事故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等相关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事故项目存在的主要隐患问题及违反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条款;
(4)事故现场照片(标明部位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5)调查询问有关笔录;
(6)发生事故部位若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提供 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查看是否按方案组织施工;
(7)事故相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8)其他证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书证材料。
对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得复工, 并依据属地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开展警示约谈。依据《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 产约谈制度》规定,适时对县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和事故项目 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5.参与事故调查。属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 参加事故调查,根据部门职责提出处罚建议(暂扣、停业、降级、 吊销有关企业和个人证照),快速落实事故处罚结果。
二、安全事故依法从严
( 一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上报省住建厅建议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 30 至 60 天,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6 个月; 同时暂扣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A、B、C 证)270 天至 360 天,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12 个月。负有责任 的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6 个月;同时暂扣相关 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 个月,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6 个月。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上报省住建厅建议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 90 天,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12 个月;同 时撤销相关企业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A、B、C 证), 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24 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记
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12 个月; 同时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资 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公示期为 24 个 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 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 的意见》
( 三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 严从重处罚,并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法 律责任。
( 四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对一 年内发生 2 起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取消本年度 该企业和该企业承揽项目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本 年度奖项予以取消。
( 五 ) 涉及企业为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对应所属国资监管 部门,追究分管企业负责人责任。
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各主管部门可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 年版)》 中规定的 “从轻情 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三种情形进行追究问责。
抄送:省住建厅,市安委会。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2 月 22 日印发 |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2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