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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2024-01-12 09:53 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主动公开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 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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