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20P/202403-0005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4-03-01 11:02:22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4-03-01 11:02:22
来源单位: 金寨县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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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2024-03-01 11:02 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04 住建局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住建局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住建局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住建局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住建局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住建局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住建局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住建局 其他权力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住建局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住建局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住建局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住建局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2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1 住建局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1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0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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