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调整 类型 |
备注 |
1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2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3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4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5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
6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调整至城管局 | ||
7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调整至城管局 | ||
8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7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调整至发改委 | ||
9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调整至发改委 | ||
10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调整至发改委 | ||
11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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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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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寨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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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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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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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金寨县住建局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有该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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