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20P/202501-00097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5-01-07 10:07:20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5-01-07 10:07:2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2025-01-07 10:07 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工作机制

第一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二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除紧急情况外,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四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五条  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二章  数字化归档管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记录信息导出交专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日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交专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档案,按照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摄录起止时间、摄录内容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其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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