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范围
县城规划区(不含现代产业园区)范围政府重点工程及交通局实施的道桥工程、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等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的原因,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提出工程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根据政策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二、 签证程序
(一)项目在建设中凡涉及工程量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和签证手续,实行先审批、后签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二)所有项目变更签证必须经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并签字确认,由业主单位负责人提出明确意见后,向签证小组申请签证。项目变更签证实行即时即办、现场签证,严禁在项目建成后补办签证手续。工程确需变更时,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签证小组召集人召集相应成员在3日内现场签证,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二)项目变更在5万元以下的,签证小组3人以上现场签证;项目变更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签证小组4人以上现场签证;项目变更在20万元以上的,签证小组5人现场签证;对单项工程增减量达到原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重新招标。
(三)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签证领导组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签证小组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签证小组提出意见,报政府会议研究。
(四)县纪委(监察委)、县公管局要加大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